本標準規定了各類電站閥門用電動執行機構(以下簡稱電動執行機構),包括功率控制部分的術語、型式、技術要求、選型、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電動機驅動的不同型式的關斷閥門、調節閥門及擋板等的電動執行機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55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 GB/T 997電機結構及安裝型式代號 GB/T 3797電控設備**部分:裝有電子器件的電控設備 GB 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12222多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 GB/T 12223部分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 GB/T 13306標牌 JB/T 8218執行器術語 JB/T 10308.3測量和控制數字數據通信工業控制系統用現場總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采用的其他術語和定義參見JB/T 8218。 3.1 額定轉矩normal torque 轉矩設計給定值。 3.2 控制轉矩tripping torque 在開、關兩個方向,轉矩控制機構所能控制的轉矩范圍值,又稱為切斷轉矩。 控制轉矩有*大控制轉矩和*小控制轉矩之分。*大控制轉矩即為轉矩控制機構所能控制的*大轉*小控制轉矩即為轉矩控制機構所能控制的*小轉矩。 3.3 堵轉轉矩locked torque 電動機轉子被堵住時電動執行機構輸出的轉矩。 3.4 ??置轉矩setting torque 根據用戶的要求,出廠前調整的電動執行機構控制轉矩值 3.5 輸出轉速outputspeed 設計給定值為電動執行機構輸出軸的轉動速度。 3.6 全行程時間rated travel time 為電動執行機構從“全關”位置運行至 “全開”位置或從“0%”行程運行至,“100%”行程所需時間。 3.7 基本誤差intrinsic error 在規定的參比條件下,實際的行程特性曲線與規定的行程特性曲線之間的*大差值,以額定行程的百分數表示。 3.8 回差hysteresis plus dead band 在額定行程范圍內,同一輸入信號上升和下降的兩個相應行程值間的*大差值,以額定行程的百分數表示。 3.9 死區dead band 輸入信號正反方向變化不致引起行程有任何變化的有限區間,以信號值范圍的百分數表示。 3.10 功率控制部分power control component 一種將輸入電信號轉換放大,以控制電動機啟動、停止和旋轉方向的電氣裝置。 3.11 比例式電動執行機構proportional electric actuator 輸出的位移與輸入信號成比例關系,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 3.12 積分式電動執行機構integral electric actuator 輸出的位移與輸入信號成積分關系,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 3.13 智能型電動執行機構intelligent electric actuator 配有功率控制部分、微處理器及可加裝數字通信接口,具有閉環控制功能,并能夠進行故障診斷的電動執行機構。 4分類及型式 4.1按電動執行機構輸出位移的型式分 a)多回轉電動執行機構(直行程執行機構); b)部分回轉電動執行機構。 4.2按工作制式分 a)開關型電動執行機構。 工作制式為S2工作制,時間定額為10,15,30min。 b)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 工作制式為S4或S5工作制,負載持續率10%~80%,工作次數按電動機功率分為1200,900,600次/h爪或更高。 4.3配有功率控制部分時按控制方式分 a)積分式電動執行機構; b)比例式電動執行機構。 5技術要求 5.1電動執行機構的構成 a)電動機; b)減速傳動機構; c)轉矩控制(機械式或電子式); d)行程控制(機械式或電子式); e)位置指示(機械式或電子式); f)位置信號反饋(用戶要求時提供); g)手動操作機構: h)手一電動切換; i)功率控制(用戶要求時提供)。 5.2電動執行機構通用技術要求 5.2.1電動執行機構應符合本標準,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2.2電動執行機構應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環境條件。 1)海拔應不高于1000m; 2)工作環境溫度: 開關型電動執行機構-0℃~+80℃ 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20℃~+60℃ 3)工作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90%(25℃); 4)工作環境不含有強腐蝕性、易燃、易爆的介質。 b)電源條件。 1)電壓額定值: 三相380×(1±10%)V 單相220×(1±10%)V 2)頻率值50×(1±1%)Hz。 c)特殊條件。 特殊電源條件和特殊環境條件中使用的電動執行機構可另行規定。 5.2.3電動執行機構與閥門的連接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 12222和GB 12223的規定。用戶有特殊要求時,可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執行。 5.2.4電動執行機構配用的電動機應能滿足電動執行機構的各項性能要求。 5.2.5電動執行機構外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紋、毛刺及磕碰等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表面涂漆層應附著牢固、平整、光滑、色澤均勻,無油污、壓痕和其他機械損傷。 5.2.6電動執行機構接線部分應有接地螺釘及標志。 5.2.7電動執行機構手動操作機構應有開關方向指示,宜為面向手輪順時針為“關”,逆時針為“開”。 5.2.8電動執行機構的~般電氣技術要求應符合GB/T 997,GB 755和GB/T 3797要求,電動執行機構的電氣接線應符合接線圖的要求,布線光滑平整,固定牢固,導線不得開裂,絕緣層不得損傷。電動執行機構的動力電源和控制信號的進線應分開。 5.2.9電動執行機構各裸露帶電回路之間,以及帶電零部件與導電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間(不包括印刷電路板)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10電動執行機構配置現場位置指示機構時,該指示機構指針的指向應與輸出軸的開關旋向一致,并且運行中無停頓、滯后現象,旋轉角度范圍應為80o-280o。 5.2.11電動執行機構配置位置發送器時,所供電源電壓應為直流12V~30V,其輸出位置信號應為(4-20)mADC,與電動執行機構*終輸出實際位移的誤差應不大于輸出位置信號示值范圍的11%。 5.2.12電動執行機構在空載下的噪聲,用聲級計計量應不大于聲壓級75dB(A)。 5.2.13電動執行機構所有載流部分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20MΩ。
5.2.14電動執行機構應能承受頻率為50Hz,電壓為表2規定的正弦交流電,歷時1min的介電試驗,在試驗過程中不應發生絕緣擊穿、表面閃絡、泄漏電流明顯增大或電壓突然下降等現象。 5.2.15手一電動切換機構應靈活可靠,電動時手輪不得轉動(摩擦力帶動除外)。 5.2.16電動執行機構的*大控制轉矩應不小于額定轉矩。*小控制轉矩應不大于額定轉矩,同時應不大于*大控制轉矩的50%。 5.2.17設置轉矩應不大于*大控制轉矩,不小于*小控制轉矩。若用戶未提出轉矩要求,則設置轉矩應為*小控制轉矩。 5.2.18電動執行機構的堵轉轉矩應大于*大控制轉矩的1.1倍。
5.2.19電動執行機構的轉矩控制部分應靈敏可靠,并能調整輸出控制轉矩的大小,控制轉矩的重復精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5.2.20電動執行機構的行程控制機構應靈敏可靠,控制輸出軸的位置重復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并應有調整“開”和“關”位置的標志。 5.2.21電動執行機構瞬時承受表5中所規定的負載時,所有承載零件不應有變形損壞現象。 5.2.22開關型電動執行機構應能承受無故障1萬次連續運行工作的壽命試驗,調節型電動執行機構應能承受無故障20萬次連續運行工作的壽命試驗。 5.3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技術要求 5.3.1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應包括比例式和積分式電動執行機構。 5.3.2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電動執行機構應符合5.2中的各項技術要求。 5.3.3電動執行機構的基本誤差應不大于±1.0%。 5.3.4電動執行機構的回差應不大于1.0%。 5.3.5比例式電動執行機構的死區應不大于輸入指令信號量程的1%。
浙公網安備 33032402001643號